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2日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地点、从事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徐某入职时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2018年5月因工作需要将徐某的工作地点调至北京市昌平区。徐某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对徐某做出待岗处理并支付徐某待岗工资,2018年8月14日徐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418元,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于2018年9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418元,仲裁委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自媒体www.77y77.com)
争议焦点 (原文来自www.77y77.com)
员工可以因工作地点调动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辩论依据
徐某主张:因公司与其有个人恩怨,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至新的工作地点,新的工作地点离其住所较远实际履行困难,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公司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应接受公司的工作地点调配。2018年5月因工作项目的调整公司将徐某等20名员工的工作地址调整至北京市昌平区,新的工作地点提供住宿不存在履行困难的问题,且徐某外的员工均到了新的办公地点上班。徐某拒绝工作地点的调整公司亦未对徐某进行任何处罚,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徐某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其次,徐某自认与其一起工作的员工起初均在相同的办公地点,此后部分员工根据公司的调整安排至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见徐某所在的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化,徐某作为员工理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徐某拒绝接受工作调配公司做出待岗处理并无不当,且公司支付的待岗工资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案例来源:(2020)京民申5025号(内容有删改),“蓝海人力”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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